政协郴州市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
(2007年4月11日人口资源环境委员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主任会议成员;并邀请分管副主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主席参加。
第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要时可召开主任联席会议,邀请县(市、区)政协分管副主席和对口专委会主任参加。
第三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联席会议的日期、议程、日程由主任拟定并报分管副主席审定。专委会办公室于会前两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或主任联席会议成员。
第四条 主任会议或主任联席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协商讨论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决定委员调研、视察的有关事项。
(二)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商决定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方案。
第六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表决的事项,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主任会议成员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主任请假。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考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