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郴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结合本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提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有利于提案办理,有利于提案督办,自愿、协商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从本届市政协委员中产生,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包括兼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转为提案委员会,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事项征得主席、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要按照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本委的职责范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主动加强与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委员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经常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本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保持联系、沟通情况,加强合作,推进全市提案工作的“三化”进程。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提案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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