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为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日期、议程、日程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拟定并报分管副主席审定,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3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会议成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以提案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协商决定委员会成员外出学习、考察的方案。
(五)协商决定提案委员会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成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主任请假。未经主任同意,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者,视为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本人应辞去其提案委员会委员职务或由提案委员会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批准免去其提案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体会议的考勤、记录;在每年第四季度全体会议上,通报该年度委员到会情况。 |